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征稅”原則,僅對“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征收利得稅,對“完全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潤”不征稅(《香港稅務條例》第14條)。而離岸收入豁免,指的便是如果一家公司的某些利潤被確鑿證明是完全來源于香港以外地區,便可向稅務局申請豁免繳納利得稅。受涵蓋的納稅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受涵蓋的外地收入類型:無法滿足“實質經濟要求”的四種被動收入。值得注意的是,為順應國際稅務標準,...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征稅”原則,僅對 “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 征收利得稅,對 “完全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潤” 不征稅(《香港稅務條例》第14條)。而離岸收入豁免,指的便是如果一家公司的某些利潤被確鑿證明是完全來源于香港以外地區,便可向稅務局申請豁免繳納利得稅。
受涵蓋的納稅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跨國企業集團成員。
受涵蓋的外地收入類型:無法滿足“實質經濟要求”的四種被動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為順應國際稅務標準,香港的離岸豁免規則在近年做了重要更新。特別是自2024年1月1日起,根據《2023年稅務(修訂)(外地處置收益征稅)條例》,針對股息、處置收益、利息和知識產權收入這四類“指明外地收入”的豁免,需滿足更為嚴格的經濟實質要求。
任何香港公司,如果其部分或全部利潤真正來源于海外,都可以嘗試申請。常見的適用情況包括那些主要業務活動都在境外完成的企業,例如:
● 從事離岸貿易的公司,其貨物直接從境外供應商運往海外客戶,不經香港中轉;或者是
● 為海外客戶提供服務的公司,所有服務流程均在香港以外進行。
申請離岸豁免并非一個孤立的動作,而是貫穿于企業日常運營和稅務申報的全過程。
首先,事前的業務規劃與架構安排至關重要。企業需要在業務開展初期就有意識地確保業務實質與離岸性質相匹配,并養成系統保留各類業務憑證的習慣。
到了稅務申報階段,企業需要在填報利得稅報稅表時,明確勾選申請離岸收入豁免的選項,并隨附上一份邏輯清晰的支持性文件及說明。
隨后,稅務局會對申請進行審核,期間可能會要求企業補充說明或提供更多細節。最終,稅務局會發出評稅通知書或豁免同意書,告知申請結果。
需要注意的是,離岸豁免申請流程可能長達6至24個月。期間,稅務局通常會以信函形式進行多輪問詢,企業需在收到信函后(通常為1個月內)及時、完整地回復。
能否成功申請,關鍵在于企業能否提供充分的證據,向稅務局證明利潤的“離岸屬性”。因此準備一套完整、有說服力的證明材料是關鍵。這些材料應能連貫地勾勒出業務的真實面貌,證明利潤確實產生于香港之外。
除了基礎的公司注冊文件外,企業應有意識地保留整個業務鏈條中的各類單據,例如與供應商和客戶簽訂的合同、顯示貨物直接由始發地運往目的地的物流憑證、對應的銀行收款付款記錄等。此外,與海外商業伙伴的溝通記錄、董事或員工為處理境外業務而出差的證明等,也都能從側面佐證業務的離岸性質。
在所有這些文件中,一份詳盡的“業務說明函”尤為重要。它就像一份遞給稅務局的“說明書”,需要有條理地闡述公司的商業模式、運營流程,并逐一解釋為何相關利潤符合豁免條件。
最后
獲得豁免后并非一勞永逸,企業需關注持續合規。離岸豁免申請是以單個年度為基礎的,本年成功不代表往后自動獲批。企業應建立離岸業務專項檔案,保留全部證據至少7年,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復核。同時,若業務模式發生重大變更,需及時評估并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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